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0执保54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02032952679。
被申请人: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0065697152X。
本院在办理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扣押、查封)。
审判员  周小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