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财保1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6月16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代理人:胡营,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52679。
法定代表人:姚能炳,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美、杨革、重庆市六十五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渝0107执保360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登记在案外人陈秀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101号X幢XX-X号房屋【产权证号:渝(2018)沙坪坝区不动产权第00057XXXX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美、杨革、重庆市六十五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生效判决驳回了***对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万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荣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