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0财保2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526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6569715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渝0110执保541号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也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