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29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灵石县,现住。
被执行人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住所地:灵石县。
法定代表人***,队长。
本院在执行***与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石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9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林森
审判员闫清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