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与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民终2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5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住灵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住灵石县。
委托代理人杨建武,灵石县翠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地址:灵石县新建街北112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商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睿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