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原告**娥诉被告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9民初32号

原告:***,女,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灵石县。

被告: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住所地灵石县。

法定代表人:***,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娥诉被告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账户存款23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灵石县水利凿井队的存款23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彪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