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9民初32号
原告:***,女,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灵石县。
被告: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住所地灵石县。
法定代表人:***,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娥诉被告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账户存款23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灵石县水利凿井队的存款23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彪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