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申请执行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灵执字第432-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3月17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翠峰镇人。
被执行人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住所地灵石县新建街北112号。
法定代表人***,队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执字第43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