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扣留提取***与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29执6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一九五八年一月五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
被执行人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法定代表人***,队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灵石县水利凿井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3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灵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在你单位的存款X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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