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4民初927号
原告:昔阳县鸿楼商场五金一组。
经营者:延宗青,女,汉族,1965年4月7日生,昔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亚艳,山西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昔阳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尚田柱,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柱,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昔阳县抗旱服务队。
法定代表人:常怀斌,任该服务队队长。
被告:***,女,汉族,1965年2月10日生,昔阳县人。
被告:王建国,男,汉族,1955年3月16日生,昔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昔阳县鸿楼商场五金一组诉被告昔阳县水利局、昔阳县抗旱服务队、***、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昔阳县鸿楼商场五金一组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昔阳县鸿楼商场五金一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6.3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王 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