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抗旱服务队

昔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昔阳县抗旱服务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928号
原告:昔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住所地昔阳县新建南路旧政府249室。
法定代表人:王彦维,任队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萍,单位职工。
被告:昔阳县抗旱服务队,住所地山西省昔阳县水利局4楼。
法定代表人:常怀平,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昔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诉被告昔阳县抗旱服务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昔阳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关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