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福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三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执恢265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76495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金凤朝阳小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林芸华,女性,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760672264E,住所地,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8********。
被执行人:宜昌福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5942168285,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20-1,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静。
被执行人:宜昌三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79875883X1,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8********。
本院在执行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芸华、宜昌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福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三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林芸华、宜昌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福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三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芸华、宜昌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福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三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艾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