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昌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鄂05执15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昌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三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龙、林芸华、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昌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三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龙、林芸华、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翔 审判员 谷晓峰 审判员 魏志刚
书记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