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执恢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宜昌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号C座1621-1623号,组织机构代码76067226-4。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8年2月1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宜昌三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传统调查,在执行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897782.20元,已执行到位980万元,尚余2097782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魏志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