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4民初6307号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锦橙社区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880023997。
法定代表人:贺继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天鹅湖社区中吉街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57833C。
法定代表人:向晓宁。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7元,由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欣洪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鄢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 琼
书 记 员 段辉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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