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9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天鹅湖社区中吉街263号。
法定代表人:向晓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上诉人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赵韬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