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54行赔初4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1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男,生于1986年2月22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身份信息同上,系***叔叔。
原告***,女,生于1962年10月2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身份信息同上,系***丈夫邓学科之兄。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MB18610055。
法定代表人向世权,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鹤林街**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0086477650。
法定代表人韦奋勇,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钧(特别授权),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天鹅湖社区中吉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57833C。
法定代表人向晓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往(特别授权),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人民政府和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龚少英
审 判 员 蔡 文
审 判 员 马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大文
书 记 员 旷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