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初7116号
原告:***,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天鹅湖社区中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57833C。
法定代表人:向晓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凡,重庆市开州区大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帅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帅鑫公司支付***工程款21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帅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挂靠帅鑫公司承建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分包的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421中间原料罐区(三)土建工程,并签订了《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421中间原料罐区(三)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帅鑫公司工程款的1%的管理费,其余工程款归***所有。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施工完成,所有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帅鑫公司,但帅鑫公司至今尚有工程款21500元没有支付***,为此***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帅鑫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421中间原料罐区(三)土建工程所产生纠纷,故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因涉案工程在四川省彭州市,不在重庆市开州区,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杰
人民陪审员  张宏德
人民陪审员  程井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骆云鹏
书 记 员  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