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54行初63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1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男,生于1986年2月22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女,生于1962年10月2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生于1957年1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系***叔叔,***丈夫邓学科之兄。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MB18610055。
法定代表人郑清术,局长。
行政负责人刘勇,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修高(特别授权),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工。
第三人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鹤林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0086477650。
法定代表人韦奋勇,镇长。
行政负责人魏麟,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钧(特别授权),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天鹅湖社区中吉街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09457833C。
法定代表人向晓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往(特别授权),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人民政府和重庆市帅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给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认可对其房屋进行了复垦拆除,需另行起诉拆除行为违法,故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龚少英
审 判 员  蔡 文
人民陪审员  徐诗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朱大文
书 记 员  周克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