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9005民初2447号
原告:武汉方寸绘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红林,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登科,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方寸绘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方寸绘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方寸绘美���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方寸绘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15元,减半收取6707.5元,由原告武汉方寸绘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卫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