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5959号
原告:上***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崧泽大道2088号二层F区270室。
原告上***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对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