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5959号 原告:上***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崧泽大道2088号二层F区270室。 原告上***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对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达成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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