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置业(营口)某某广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465号弄60号183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552552460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置业(营口)**广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804民初19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拘留。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的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却无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过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辽0804民初1960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辽0804执恢1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