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民申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一审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808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福建省泉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泉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