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34407号
原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松泽大道2088号二层F区27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零壹(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692号10楼10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零壹(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日前,原告以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40元,由原告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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