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21734号
原告:上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钟少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微,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蒙蒙,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佐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开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审理中,原告上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521.02元,均由原告上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