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217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仁复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钟少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微,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蒙蒙,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佐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开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仁复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撤诉为由,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畑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