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顺桢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502号之一
原告:上海顺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叶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开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佐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顺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顺桢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桢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43元,减半收取计3,671.50元,由原告上海顺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牛子yan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