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汪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1执430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锦汪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威,总经理。
原告上海锦汪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沪0101民初186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锦汪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992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锦汪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上海实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珊






审 判 员


李铭辉






审 判 员


沈文轩






书 记 员


许梦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