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东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君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东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君仁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字第1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君仁商贸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