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2民初3726号
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翠屏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21410436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平,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03月22日出生,现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与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无必要再进行诉讼为由,特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负担。退回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9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冉强
书记员何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