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

某某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3民初691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翠屏街9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诗雨,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冉诗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00元,减半收取计10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侯高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