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北海建材商行与某某,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12民初5435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北海建材商行(以下简称北海商行)与被告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海商行经营者任长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泽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圣泽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出具的欠条能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圣泽公司应按约向原告支付欠款6万元。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系被告圣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至2015年,被告圣泽公司陆续从原告处购买电线电料用于装修、土建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结算方式为滚动结算。2018年12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任长东电线电料款计6万元,在2019年3月底前还清。该欠条书写于圣泽公司共用笺上。后被告圣泽公司未向原告支付欠款。 庭审中,原告述称,已付货款均系被告圣泽公司及其财务人员向原告支付。
一、被告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北海建材商行货款6万元; 二、被告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北海建材商行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北海建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好梦      
书  记  员    张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