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535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田,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与被告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430267元款项及380000元本金从2019年12月31日起以月息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截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45600元,本息合计475867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索要该债务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暂计30000元整;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被告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被告***因经营被告圣泽公司所需,先后向原告借款周转。2019年12月30日,原、被告在西安市雁塔区就其之间的借款及被告圣泽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事宜进行结算,并书面确认截至结算之日二被告共欠原告本金38万元整,利息50267元,本息合计430267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元月15日前偿还前述款项,若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自愿承担包括原告方行使权利的全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及按照约定的月息2%计算的逾期利息。双方在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座XX室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约定纠纷由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还款期限届至后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圣泽公司、***未到庭应诉、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被告圣泽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13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转账共计200000元,转账附言为“***8561借款”。2018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载明:“1、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2、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每月百分之二的利息,结息方式为月息;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2日前。到期未能还款,利息则继续计算至本金还完。……”同日,被告***作为被告圣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中飞大厦办公场所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概况》一份,其对工程造价、支付的工程款、工程成本、所开票据金额、质保金均予以列明,并在落款处手写“不含质保金,圣泽欠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特此证明”,被告圣泽公司予以**确认。2019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现金捌万元整(转至我公司财务赵芃账号)特此证明收款人:***2019.12.30”,原告当日通过***向赵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80000元。同日,原告(甲方)委托**与被告(乙方)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确认,并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一份,载明:“一、借款金额:1.乙方于2018年11月13日(借款协议时间2018年11月14日),向债权人借款并实际收到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约定利息月息2%,截止2019年12月30日,尚欠**本金2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利息50267元整(大写:伍万零贰佰陆拾柒元)。2.乙方于2018年11月14日因中飞大厦办公楼装修项目欠债权人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大写:拾万元整),未约定利息,截止2019年12月30日,尚欠**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3.乙方于2019年12月30日向甲方借款并实际收到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用于支付工程开票税费。由甲方代乙方直接支付至赵芃账号:XXXXXXXX********,建行长安路支行。该借款约定利息月息2%,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元月15日。4.经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12月30日,甲方共欠乙上述3笔借款共计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大写:参拾捌万元整),尚欠利息人民币50267元(大写:伍万零贰佰陆拾柒元),本息和430267元(肆拾叁万零贰佰陆拾柒元整)。不包括因其他经济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二、还款承诺:5.乙方承诺于2020年元月15日前偿还甲方本金人民币380000元(大写:参拾捌万元),利息53067元(大写:伍万叁仟零陆拾柒元整)。若逾期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包括甲方行使权利的全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诉讼费等)。6.逾期利息按照原借款约定利率计算,直至偿还完全部本金利息。”
另查明,原告就此案与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代理费为30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转账凭证、中飞大厦办公场所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概况》、银行打款单、收条、《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书》、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原告提交的2018年2月13日转账凭证金额亦为200000元,综合以上能够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了200000元款项,故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2019年12月30日在《债权债务协议》中对该欠款以及之前的利息进行了确认,并约定了还款时间,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0267元,并要求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圣泽公司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指定账户予以转款,双方在《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对上该借款进行了确认,明确了借款的月利率为2%,并约定了还款时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月利率2%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圣泽公司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债务债务确认协议》虽载明该借款用于工程开票税费,但未明确公司名称,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圣泽公司的生产经营,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100000元工程款,系原告与被告圣泽公司对工程款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被告***作为圣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债务债务确认协议》中承诺2020年元月15日前偿还该欠款,故原告现主张被告圣泽公司偿还1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共同偿还该债务,本院认为***虽在《中飞大厦办公场所装修改造工程项目概况》及《债务债务确认协议》上进行了签字,但并无个人承担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其仅是作为圣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履行的职务行为,故对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代理费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圣泽公司庭审时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30267元,并以本金28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给付代理费20000元;
四、被告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给付代理费1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59元,由被告***负担6859元、被告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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