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04民初905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刚,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1号楼12502室。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刚、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刚、圣泽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刚、圣泽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72094元;并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止(按照每月2%标准,从2018年11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刚经被告***介绍认识,被告**刚称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需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利率为每月2%。借款到期后,被告**刚和圣泽公司归还部分借款本息,截止2018年11月27日尚欠本息共计1572094元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承诺作为上述借款的保证人,并在被告**刚签署的欠条中注明为保证人,但在借款人违约后却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刚辩称:借款属实,其愿意向原告还款,但因为双方之间并未对已偿还部分进行对账,需要重新核对账目。目前资金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愿意在半年内分批向原告偿还本息。
被告圣泽公司辩称:从借条记载来看,该借款是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共同借款,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被告***辩称:其将原、被告介绍认识,借款到期后因为借款人未还款,并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其在还款计划上签字,该笔借款与其无关。对于原告的诉请,请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2015年被告**刚和圣泽公司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2016年9月3日被告**刚出具的还款计划、2017年11月15日被告**刚出具的还款承诺。被告**刚、圣泽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和法庭审理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12日,被告**刚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记载:今借到**人民币贰佰万元正(¥2000000),用于公司招投标及经营,月利息2%,在六个月内还清,利息以三个月扣除。该借条落款处署名借款人:**刚、陕西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借条出具后的2015年12月14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刚个人账户转款188万元。庭审中,原告称之所以转款188万元,是将此前被告另行借款的10万元及利息计算在内后,由被告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据。被告**刚对双方此前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
2016年9月3日,被告**刚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因借**现金贰佰万元,未按借款协议及时还款与支付利息,现作以下还款计划:1、在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之前所欠全部利息,并同时归还因其他事宜所拿壹拾万元正人民币,到时按本人经济情况归还部分本金;2、在2016年12月15日前归还所欠全部本金及利息;3、另附本人房产及车产证明。落款注明还款人:**刚;担保人:***。
2017年11月15日,被告**刚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记载:因欠**个人本金贰佰万元正,利息玖拾贰万元正,共计贰佰玖拾贰万元正,承诺在2017年11月24日前归还。
上述条据及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刚从2017年11月24日开始,至2018年8月8日期间,共计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和现金形式,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82万元。具体还款情况如下:2017年11月24日转账90000元;2017年11月29日转账110000元;2018年1月4日转账100000元;2018年1月8日转账100000元;2018年1月10日转账140000元,还现金60000元,转给田小蓉工商银行卡50000元。2018年1月30日转账50000元;2018年1月31日转账50000元;2018年2月5日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