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04民初905

原告:**,女,197011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刚,男,1977227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1号楼12502室。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792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刚、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刚、圣泽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刚、圣泽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72094元;并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止(按照每月2%标准,从201811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刚经被告***介绍认识,被告**刚称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需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利率为每月2%。借款到期后,被告**刚和圣泽公司归还部分借款本息,截止20181127日尚欠本息共计1572094元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承诺作为上述借款的保证人,并在被告**刚签署的欠条中注明为保证人,但在借款人违约后却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刚辩称:借款属实,其愿意向原告还款,但因为双方之间并未对已偿还部分进行对账,需要重新核对账目。目前资金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愿意在半年内分批向原告偿还本息。

被告圣泽公司辩称:从借条记载来看,该借款是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共同借款,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被告***辩称:其将原、被告介绍认识,借款到期后因为借款人未还款,并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其在还款计划上签字,该笔借款与其无关。对于原告的诉请,请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2015年被告**刚和圣泽公司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201693日被告**刚出具的还款计划、20171115日被告**刚出具的还款承诺。被告**刚、圣泽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和法庭审理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1212日,被告**刚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记载:今借到**人民币贰佰万元正(¥2000000),用于公司招投标及经营,月利息2%,在六个月内还清,利息以三个月扣除。该借条落款处署名借款人:**刚、陕西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借条出具后的20151214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刚个人账户转款188万元。庭审中,原告称之所以转款188万元,是将此前被告另行借款的10万元及利息计算在内后,由被告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据。被告**刚对双方此前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

201693日,被告**刚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因借**现金贰佰万元,未按借款协议及时还款与支付利息,现作以下还款计划:1、在20161015日前支付之前所欠全部利息,并同时归还因其他事宜所拿壹拾万元正人民币,到时按本人经济情况归还部分本金;2、在20161215日前归还所欠全部本金及利息;3、另附本人房产及车产证明。落款注明还款人:**刚;担保人:***。

20171115日,被告**刚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记载:因欠**个人本金贰佰万元正,利息玖拾贰万元正,共计贰佰玖拾贰万元正,承诺在20171124日前归还。

上述条据及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刚从20171124日开始,至201888日期间,共计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和现金形式,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82万元。具体还款情况如下:20171124日转账90000元;20171129日转账110000元;201814日转账100000元;201818日转账100000元;2018110日转账140000元,还现金60000元,转给田小蓉工商银行卡50000元。2018130日转账50000元;2018131日转账50000元;201825日转账20000元;2018416日转账290000元;微信转账10000元;201861日转账300000元;201872日转账50000元;201882日转账100000元;201888日转账20000元;201893日转账10万元。

另查明,被告圣泽公司、保证人***均未履行过还款及保证责任,未向原告还款。

再查,20151212日借条中注明的借款人“陕西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并未注册;实际注册名称为“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刚。

本院认为,被告**刚、圣泽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为200万元,
有原告提供的188万元的银行转款记录及双方庭审中均认可此前借款人尚欠出借人10万元及利息之表述,可以认定出借人**已完成了借条记载金额的交付义务。**刚系圣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条注明借款用途为招投标和经营需要;且**刚在庭审中表示公司账目和个人账目无法明确区分,构成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的混同,本院认定**刚和圣泽公司均为借款人。至于借条中记载的借款人名称“陕西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并未注册,应系出具借条时书写笔误。被告***在还款计划中署名,并明确其身份为保证人,意思表述无争议,被告***在还款计划中未明确保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其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关于被告**刚已偿还款项系本金及利息的认定问题。借款人在借款逾期后,向原告共计偿还金额182万元,但双方并未约定偿还的款项属于本金亦或属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视为先偿还利息,超出部分折抵为本金。201861日,借款人向原告偿还30万元,至此累计偿还金额为137万元,从借款日20151112日计算至此,共计产生利息1225333.33元,超出部分144666.67元,应当计算为偿还本金,剩余本金为1855333.33元。此后被告陆续还款,相应款项折抵方法如下:

1201872日偿还5万元,从201861日起以1855333.3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额为38343.55元,超过11656.45元部分,折抵本金;

2201882日还款10万元,从201873日起以1843676.8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额为35644.42元,超过64355.58元部分,折抵本金;

3201888日还款20万元,从201883日起以1779321.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额为5931.07元,超过194068.93元部分,折抵本金;

4201893日还款10万元,从201889日起以1585252.3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额为25364.04元,超过74635.96元部分,折抵本金。

前述折抵后,剩余借款本金为1510616.41元,计算利息截止日期为201893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刚、西安圣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510616.41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息24%标准,以1510616.41元为基数,从20189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8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500元,由被告**刚、圣泽公司、***承担(以上费用原告均已预付,在执行本判决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长闵永军

    判员铁文静

    判员李君



    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记员高瑞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