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20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新居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升华路**叠翠家园**5卡。
法定代表人:朱广桂,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翔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小纲。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新居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居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山翔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穗仲中案字第223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翔云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新居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翔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翔云公司既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经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财产查询系统向全国银行金融、公安部车辆管理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以及本市国土、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翔云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和车辆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粤20执622号之一执行裁定,并于同年4月3日依法查封了其名下车牌号为粤T×××××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暂未能实际扣押),4月4日轮候冻结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账户44×××88的银行存款(由于余额不足,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翔云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翔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向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新居源公司,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翔云公司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和部分存款(已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翔云公司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翔云公司也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新居源公司也提供被执行人翔云公司的财产线索。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翔云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20执6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何亦辉
执行员 甘效林
执行员 黄克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