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1302号
原告:广东橙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70号张企科技企业孵化器7栋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立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绮婷,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新居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升华路17号叠翠家园4幢5卡。
法定代表人:朱广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鹏,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四南兴路1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邓杰财。
原告广东橙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方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新居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居源公司)、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古四村委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橙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雷绮婷,被告新居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四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橙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新居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7592.84元;被告新居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8677.5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古四村委会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新居源公司与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签署《古镇镇古四村古镇革命历史纪念馆室内设计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接位于中山市××镇××村××镇××室内设计装饰工程,合同总金额为528677.53元,工程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60日。合同并约定,工程款由工程业主方即古四村委会拨款至新居源公司,再由新居源公司支付给原告。新居源公司应在收到古四村委会拨款后两天内通知原告,在收到原告请款资料后一个星期内将款项付给原告。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新居源公司及古四村委会就该合同签订一份《三方合作补充协议(一)》,该补充协议约定,新居源公司在收到古四村委会拨款后立即通知原告,并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号。该补充协议还约定,如两被告拖延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签订前述合同后,原告已依约完成工程,但新居源公司仅向原告支付2370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核算,扣减新居源公司项目管理费12.5%、投标费6000元及施工水电费2000元后,新居源公司仍欠付原告工程款217592.84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新居源公司仍未支付,新居源公司逾期支付原告工程款之行为已严重违约。古四村委会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系该项目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新居源公司辩称:案涉项目由新居源公司、橙方公司、古四村委会三方共同参与实施,而非新居源公司、橙方公司两方实施。虽然古四村委会未签订分包合同书,但之后三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且该补充协议直接将分包合同书的内容作为补充协议的依据,并变更了分包合同书的重要条款,同时约定“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为原签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故虽然古四村委会未签订分包协议书,但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加入分包合同书,成为合同主体。古四村委会加入分包合同书并签署补充协议,应当承担向橙方公司付款的义务。根据补充协议,工程款的审批人、付款义务人均为古四村委会,新居源公司仅仅转交款项给橙方公司,仅代收、代付工程款,新居源公司并非工程款的付款义务主体,橙方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古四村委会主张权利。古四村委会尚欠新居源公司工程款,橙方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古四村委会未向新居源公司支付,故新居源公司无法支付给橙方公司。新居源公司承保古镇革命历史展览馆室内装修建设工程,并于2021年6月1日竣工交付古四村委会使用,古四村委会于6月29日开馆向群众开放,但古四村委会仅支付了1547261.64元,尚欠412738.36元,根据约定应支付至97%,再支付353976元,明显高于橙方公司主张的217592.84元,新居源公司不存在违约,故橙方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无依据。且违约金标准过高,应调整降低。故应判决古四村委会向新居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后,以便新居源公司支付橙方公司剩余工程款。另橙方公司是古四村委会的指定分包单位,且与古四村委会就涉案工程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新居源公司在上述关系中仅为传递资料、代收工程款及代付工程款,在新居源公司未收到古四村委会的工程款的前提下,三方约定的新居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并没有形成,新居源公司没有合同义务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三方合同实际上约定的付款责任主体是古四村委会非新居源公司,橙方公司要求新居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工程款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被告古四村委会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古镇革命历史展览馆室内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系发包方(甲方)古四村委会与承包方(乙方)新居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签订,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合同总价为196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完成结算审核后一个月内,按工程结算审核价付至97%,剩余3%作为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支付(不计利息)。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等。根据《古镇镇古四村古镇革命历史纪念馆室内设计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显示系需求方(甲方)新居源公司与承接方(乙方)橙方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签订,约定主要内容为:项目初步预算工程价为528677.53元,最终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以业主方审核的结算价为准。项目金额由工程业主方拨款至甲方,再由甲方支付予乙方,甲方收到工程业主方拨款后应两天内通知乙方,在收到乙方请款资料后一个星期内将款项付给乙方。甲方收取乙方经业主方审核结算价的12.5%作为项目管理费,在业主方支付给甲方的进度款及结算款中分期扣除,甲方须将进度款项付至乙方私人账户,乙方不用提供发票给甲方。合同签订后,乙方还需支付甲方投标费用6000元和施工水电费用2000元。质保期为自工程业主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等。根据《古镇镇古四村古镇革命历史纪念馆室内设计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三方合作补充协议(一)》显示系需求方新居源公司、承接方橙方公司和业主方古四村委会签订,约定主要内容为:项目进度款或尾款仅承接方提交请款资料后,由工程业主方审批资料通过后7个工作天内支付该申请款至需求方。需求方收到工程业主方拨款后随即通知承接方,项目尾款在承接方向需求方提交请款资料后,由需求方向工程业主方申请工程尾款。需求方及业主方同需遵守以上付款期限,超过约定期限3个工作天,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滞纳金。工程验收单位为古四村委会及橙方公司。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为原签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设计调整后的清单总价为528677.53元,并附综合清单等。
庭审中,橙方公司主张古四村委会并未办理验收及结算手续,经其方催促后仍未办理,但案涉工程已竣工并交付给古四村委会使用,并提交律师函、邮单、网页截图等佐证。新居源公司确认案涉工程已交付给古四村委会使用,同时表示其方亦未与古四村委会进行结算。根据网页截图显示古镇革命史迹展于2021年6月29日开馆并免费面向广大党员群众开放。根据律师函显示系橙方公司向古四村委会发出,内容主要为要求古四村委会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根据邮单显示该邮件已由邓杰财本人签收。
橙方公司主张按照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总价528677.53元计算,其方仅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237000元,扣减其与新居源公司约定的12.5%项目管理费、投标费用6000元和施工水电费用2000元外,两被告应支付其尾款217592.84元。庭审中新居源公司同意按照合同项目清单计算工程价款。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古镇镇古四村古镇革命历史纪念馆室内设计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古镇镇古四村古镇革命历史纪念馆室内设计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书三方合作补充协议(一)》,为需求方新居源公司、承接方橙方公司和业主方古四村委会签订,三方在合同上的签名盖章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作为合同双方,各方均应严格按合同履行。现涉案装饰装修合同的工程早已完工,虽然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交付古四村委会使用,现橙方公司主张新居源公司、古四村委会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金额,因橙方公司、新居源公司与古四村委会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设计调整后的清单总价为528677.53元,新居源公司对此亦确认,古四村委会并未举证推翻上述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为528677.53元。故橙方公司主张新居源公司、古四村委会支付工程尾款217592.84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一明显过高,橙方公司未向本院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但除一般可预见的利息损失外,其并未提供适当的证据证实其它实际损失的发生,故本院认定其实际损失仅为利息损失,并自起诉之日起以217592.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当事人的诉求或主张,有理有据的,本院予以支持,没有依据的,均不采信。古四村委会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新居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橙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7592.84元及利息(以217592.8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的13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橙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为228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新居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广东橙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