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富英大白批发部、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富***批发部,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装饰城****。
经营者:赵某,女,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楼C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富***批发部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4618.5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0年9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9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9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传唤无果;
于同年9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12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 戈
执行员 张永东
执行员 陈 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