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执恢1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农民工,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58-4号楼C。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工费5,000.00元、利息50.00元(其余利息自动放弃)、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00元。本案的执行款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亚军
执行员 张永东
执行员 陈 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