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调兵山市依高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抗7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7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调兵山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调兵山市依高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兀术花园小区南门。
法定代表人:陈鹤,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刘振辉,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葫芦岛市建昌县,现住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岗区龙湾大街58-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满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因与调兵山市依高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刘振辉、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8)辽128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辽铁检民(行)监[2020]211200000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袁振尧
审判员  刘 奇
审判员  滕洪跃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新雁
书记员宋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