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等费用59160.00元,执行费778.00元被执行人已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40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亚军
执行员  陈 龙
执行员  张永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