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某,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了执行款15,09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125.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40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王洪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