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楼C。
法定代表人:刘满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辽P×××**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01930.00元、利息10703.00元、案件受理费1170.00元、保全费920.00元,合计114723.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14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