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楼C。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2560.00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0年9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9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9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本院已经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P×××××号车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尚有11256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10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