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楼C。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2560.00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0年9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9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9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本院已经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P×××××号车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尚有11256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10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