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403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
委托代理人:孙某,葫芦岛市龙港区浪潮法律咨询事务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李某、葫芦岛市致达宏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给付全部执行款47,127.18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辽140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