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1民初613号 原告: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龙池镇龙冠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09349525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居然之家二层C200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5669582G。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秀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计2454元,由原告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