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与江侗族自治县欧宝锰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三执字第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镇。
委托代理人***,农民。
被执行人三江侗族自治县欧宝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三江县程村乡。
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江侗族自治县欧宝锰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江侗族自治县欧宝锰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该公司财产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穷尽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