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27民初1692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县,现住。
被告: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黎丽。
被告:***,男,40岁左右,土家族,住沿河县。
被告:***,男,50岁左右,土家族,住沿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秀山龙洋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