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16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963号
申请执行人余水良,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园区万宝龙大街。组织机构代码2671935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万宝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5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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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