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986124Y。
法定代表人:许孝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树林,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267193585U。
法定代表人:张一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一清,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张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4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张一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20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一清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40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审判员 张庆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