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1961号
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凤凰镇土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399708042R。
法定代表人:康定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安大道25号22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8KJKH7L。
法定代表人:周崇义。
被申请人: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经四路泰洋花苑D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56752966H。
法定代表人:周崇义,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于同日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等价值的财产(以5600000元为限,其中动产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艳芳
人民陪审员  谢清香
人民陪审员  刘艳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江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