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2736号
申请人:******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大道2号木里冈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92L7P87。
法定代表人:刘小妹,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宽,江西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安大道25号22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8KJKH7L。
法定代表人:周崇义,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经四路泰洋花苑D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56752966H。
法定代表人:周崇义,系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飞,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加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赣0821民初27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法庭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故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吉安井开区分公司、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名下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措施。
审判员 郭艳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卓睿